第二章 校园卡的使用及管理
第二条 凡本校师生员工均可凭本人校园卡进入图书馆,阅览、借阅图书和自习。
第七条新入校师生,如需在图书馆阅览和借阅图书,均应在办理校园卡并在图书馆管理系统输入相关信息后,方可凭本人校园卡进入图书馆阅览和借阅图书。
第八条 凡读者离校(学生毕业、转学、退学,教职工辞职、调离本校等)一律要到图书馆办理图书清还手续。在还清所借图书后,图书馆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
第九条 校园卡仅限读者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或托他人借阅图书。如发现使用他人校园卡借阅图书,图书馆将扣留该卡,并按“违章用卡”停借半个月;如发现属盗用他人校园卡行为,则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“偷窃他人校园卡使用者”进行处罚。
第十条 读者校园卡遗失后,应及时来图书馆办理挂失手续,同时还清所借图书;如不能还清挂失前所借图书,均由读者本人按“遗失图书”管理规定负责赔偿。
第十一条 读者校园卡挂失并在学校相关部门补办新卡后,读者须携新卡到图书馆重新输入相关信息,在新卡信息输入后方可借阅图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