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过期未还图书按实际超期的天数计处罚金(每天/每册0.10元),累计计算。
第二条对于遗失或作为遗失处理的图书,原则上赔偿同版原书,并补交图书加工费每册5元及其它规定的费用;如无法赔偿原书则分别按以下处理:
1.一般图书按书价的3~10倍赔偿,并补交图书加工费5元;
2.19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,按书价的5~10倍赔偿,并补交图书加工费5元;
3.外文图书或馆藏复本量不大的图书按5倍赔偿;孤本、珍本图书按书价20倍赔偿;
4.多卷书(含全集、选集、丛书)按全卷套价的2倍外加该书价的5倍赔偿,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书价的20倍;
第三条损坏图书赔偿规则:
1.轻微污损、圆点批注,但不影响其流通使用,按该书原价赔偿,不足5元的赔偿5元,原书归图书馆所有;
2.严重污损、缺页,按“遗失图书”由读者本人负责赔偿;
3.凡撕页、裁割或挖者,应由读者赔偿同版原书,并外加罚金20元。若无原版书赔款,则按“遗失图书”赔偿价格翻倍计算,并通报批评;
4.私自拆除外借图书中的磁性材料者,可按“偷窃图书”管理规定进行重罚;
5.损坏和遗失图书同时有过期的应缴纳过期款。
第四条凡偷窃本馆图书,所窃图书归本馆所有。视情节轻重、态度好坏、责令书面深刻检查,馆内或校内通报,并报请学院给予纪律处分。同时按规定处以罚款,罚款金额为“遗失图书”赔偿金额的四倍。
第五条偷窃他人借阅证使用者,将处以50元罚款并责令深刻检查,校内通报批评。该借书证所有不能偿还的外借图书一律由偷窃者按“遗失图书”管理规定罚款。态度表现不好的可按“偷窃图书”管理规定进行重罚。
第六条 违章使用他人校园卡,但又不属于“偷窃他人校园卡”者,图书馆对双方各处以罚款10元,并罚停借图书一个月。
第七条其它违章处理。
1.在库房内私拆书中磁性材料者或毁坏图书者,图书馆将按“偷窃书”管理规定给予处罚;
2.随地吐痰、乱扔纸屑、杂物者罚款5元;
3.污损、毁坏馆内设施按学院有关规定赔偿;
4.库房内吸烟一次罚款50元,并写出书面检讨书。
5.读者若违反学院其它处罚规定的,另行处罚。对不听劝阻者管理人员有权加倍处罚。